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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雏妓,我的幼女 法律能否保护低龄女性不受性侵犯?
【说法】王江雨 (2012-09-17)
最近新加坡和中国都发生了因为和低龄女性发生性关系而被法律追究的事情,在两国皆为热议话题。比较一下中新法律机构和社会如何处理此类案件,能看出两国法治文化之间的颇大差别。
在新加坡的案子是仍在大规模审理之中的“嫖娼雏妓”案,新加坡总检察署指控一大批人 —— 人数可能在80上下 —— 和一名未满18岁少女进行性交易,被告包括新加坡各方面的精英名流。
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任何人与18岁以下未成年男女进行性交易(commercial sex)即构成犯罪行为,可被判最长不超过七年的监禁并兼处罚款。
在此类雏妓嫖娼案中,公众常有的一个问题 —— 有时也是律师抗辩的理由 —— 是有些雏妓本身长得很成熟,外表看起来就像超过18岁的样子,因而嫖客主观上没有与未成年人性交易的故意。毕竟,嫖娼本身在新加坡并不违法。
对未成年人的绝对保护
但是法官在数个判决中都指出,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管他们长相如何行为多么主动,法律均认为他们因为未成年而缺乏作出成熟判断的能力。即使雏妓的穿着打扮和言行举止表现成熟,但嫖客有查证年龄的义务,不可从雏妓的长相举止作出主观判断,雏妓的外表或心智的成熟程度也不能作为减轻罪责的理由。换言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绝对的,唯一的标准就是年龄。
新加坡法律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保护更为严格。任何人与此类未成年人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为非法。如果对方是小于14岁的幼女,则为法定强奸(statutory rape),强奸者可被处以最长20年的有期徒刑,可被并处罚款和鞭刑。
嫖宿幼女罪
将与13或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视为法定强奸,这本是国际通例,不仅欧美各国如此,大中华圈的香港台湾也不例外。中国1979年刑法典本也规定“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然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却背离这一国际惯例,设立了一个独特的“嫖宿幼女罪”,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之恶不仅在于它违背人性,将其他国家视为不能自主同意性行为的幼女划入可以卖淫的人群。在实质上,这个罪名为那些本应被当作强奸嫌犯处理的加害者,打开了一扇“宽容之门”,在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后,他们可以简单地以“嫖娼”为由,减轻罪责,逃脱法律的严惩。
从2009年的“习水幼女嫖宿案”开始,中国媒体相继揭露出一系列恶性的性侵幼女案,且均有政府官员参与其中。在这些案子中,警方和检察院多次以“嫖宿”而非“强奸”定性和起诉,法院也以“嫖宿”为基础作出判决,使嫌犯得到较轻的处理。
近来因性侵幼女而导致的最惨烈事件,莫过于湖南永州“闹访”劳教案。11岁的幼女遭强奸后被逼迫卖淫,三个月内接客上百次,在此期间染上性病并可能导致终身不育。此案已经法院判决相关人士死刑或徒刑,因为多次上访而被劳动教养的唐慧,在强大的微博和纸媒舆论压力之下,已被释放,但目前看来与11岁幼女发生关系的100多名嫖客不会受到追究。
为了更好地阻遏性侵害幼女的事件发生,中国立法机构的当务之急是废除“嫖宿幼女罪”,一概以“强奸幼女罪”严惩那些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加害者。
(作者为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http://www.zaobao.com.sg/xhd/pages1/legal120917.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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