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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种租赁关系中房客把房东东西弄坏的,默认做法就是从押金里扣除。(如果房客不同意扣除的数额,你们再去商量或者上法庭)。
举个例子,如果房客把你地板弄坏了,你难道要她把地板拆走,个你装新地板?还是叫她配个数额更加对双方合理?
你说到如果给你钱你就要自己去买,其中会有时间损失和运费等。那如果你电饭锅是只有日本才有得卖,而且不可以邮购,难道你还要房客给你机票钱专门去日本买?当然没有哪个人会这么建议。但是这就凸现出了以物赔物的复杂性。
所以,一般这种纠纷很简单,默认就是陪个价值。双方无法统一价值的话,去法庭吧。
至于你在另外一个回帖里说到的,要房客去买个新的一样的锅子,让她用半年,有了折损,再给你。只能凸现了,你其实是在犟,把自己感情搅和到了里面。既然都要再见了,就不要把事情复杂化了。下次不要租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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