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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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