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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仁被控的第165节条文跟贪污罪有何差别?听律师怎么说!(18/01/2024)
易华仁面对的27项控状有24项指他触犯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也就是公务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或礼物的罪名。这项罪名和贪污罪名有何差别?
易华仁面对的27项控状有24项指他触犯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也就是公务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或礼物的罪名。这项罪名和贪污罪名有何差别?律师指出,第165节条文立案门槛较低,没有利益交换也算触法。
涉嫌贪污被调查的前交通部长易华仁今天(18日)面对的控状,只有两项是贪污控状,其他大多都是第165节条文。
本地资深律师蓝国庆和正气律师事务所创办人萧锦耀都告诉《8视界新闻网》,据他们所了解,我国没有出现过涉及第165节条文的案件,这类案件实属罕见。
图莱辛甘律师事务所(Eugene Thuraisingam LLP)合伙人徐敬彦也告诉新传媒英文新闻网CNA,本地法律电子资讯库LawNet上找不到跟第165节条文相关的案例或判例。
律政兼内政部长尚穆根曾在2022年表示,政府会检讨是否将刑事法典第161节条文至第165节条文的罪名重新归类到《防止贪污法令》。
第165条文跟贪污有什么不同?
蓝国庆指出,根据《防止贪污法令》,要立案就必须证明受贿者在获取利益后,向贿赂他的人提供好处,而在第165条文下,只要公务员收取贵重物品又没有申报,就能够立案提控。
“可能控方一般上会以一种较合理的检控方式,以最贴切的控状来提控。另一方面,本地政府部门人员在和有利益冲突的人交涉时,都会特别小心,收取礼物时也会申报,因此出现类似的情况并不多。”
萧锦耀也说,公职人员入职时必须签署一份文件,指明他们不得收取利益而不申报,因此本地出现类似问题的情况相当罕见。
“这个第165节条文实际上等同于公务员受贿,但并没有确切地给予对方利益。”
他指出,要在贪污罪名下提控,就需要证明行贿者的动作是有条件地行贿;第165节条文则是没有条件的,不一定要牵扯到任何交易。
“从控方的角度而言,当一起案件有一点行贿的成分,又无法断定是某个交易,可能就会选择一个举证方面较容易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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