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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 须知:
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海外途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目的地为中国内地或澳门者,可不出示联程机票。
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者,出示联程机票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合法居留证后,可在香港停留7天,免办进入许可。
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服务于各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在执行航班任务时入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进入许可。
四、如预计在香港停留超过7天或非执行航班任务,应事先申请进入许可。我馆可根据申请人情况签发3个月内一次或两次、每次在港停留不超过30天的进入许可。对持有新加坡PR,并在新居住不少于1年者,可申请两年多次有效进入许可。
申请进入许可所需材料:
1、 填写《申请表》一份(请登录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或来使馆领事部现场领取表格),并附2寸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
2、 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不需复印),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PR、WP、EP、STP或DP)。
3、 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许可通常可在4个工作日后领取,每份15新元。办理急件可在第3个工作日取,每份需另交35新元加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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