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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个30岁, 来自四川, 信用扫地(无信用)的男生, 姓何(He), 在NTU做Research Fellow, 持EP准证.
当时他人在国内, 我们是用e-mail及whatsApp沟通, 房间照片及draft contract也附上给他参考, 这家伙立即确定要租这个房间, 因为没向他收押金, 我就向他要他的IPA letter 及 passport来secure房间给他, 因此广告也全部撤出了, 就等他到达时, 入住.
他在3/10/15 22.17pm到达我家时, 呆11分钟, 决定不租, 说是很吵.
他离开后, 我e-mail他, 限他在3天之内和我当面解决这个租房问题, 但他没有.
所以, 我就file in SCT了, 最后也赢了, 我是屋主, 法官也命令他需付我的filing fees $50/=.
Just share with you.当时
契约只有我单方面签署的, 房客还没签署.
契约也还没付印花税
我claim他 under [Breach of Tenant’s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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