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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从法律角度看待这个案子。
理论上来说,陈在实施犯罪时,刘的行为客观上是协助了犯罪过程的(断绝被害人的逃跑出路)。在国内的法律框架内,共同犯罪除了主犯,从犯,教唆犯,还有一个概念是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胁从犯可能在刑事上可能只需付很轻的刑责甚至免刑责,但是一旦定罪应该是有民事赔偿责任的。
如果你是一个某大楼的门卫,看见几个人在追砍一个人向你的楼门跑来,你第一时间把门锁上,导致被害人无法跑进大楼被追上砍死,你要负多少法律责任?如果锁上门后你报警了,你要负多少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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