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公民,队友是PR,由于队友工资不够高,我们又需要有一个老人帮忙带娃,而我的父母不方便老新加坡,于是以我的公民身份给队友的母亲申请到了LTVP,IPA letter上写着是yearly renewable up to 3 years until the child is 3 years old, after that, not renewable.
我想问问,这种情况,3年之后,假如队友薪水比现在高了(》6000),那么是否可以让TA自己给TA母亲申请LTVP。我明白申请是一定可以的,批不批也是case by case,关键我不太清楚的地方就是,可不可以在TA母亲LTVP3年到期之前就开始操作,让她不需要离开新加坡就能拿到新的LTVP。
论坛上相信有不少给In Law申请LTVP的,大家三年之后都是怎么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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