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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的道理很简单,“最终解释权”在人家,我们的权利永远小于等于合同陈述,而我们的义务永远大于等于合同陈述,很多权利实在有条件的履行了隐性义务之后才能取得的,而这类隐藏的义务通常是在“最终解释”的时候由合同的某些条款推论出来的。不知这样的解释AXL是否满意。
还有这句话多少对应下面的回答:
在国外就读研究生可以申请顺延服务期。申请的否决权在赞助公司,反正那人家手短,吃人家嘴软,虽说目前还没有申请被拒的例子……。
请问我说错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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