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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遴选制度:取全国赛前四的制度无可厚非,前提是要把目标搞清楚。如果目标是要取得短期内的最佳成绩,显而易见,此制度绝非是最完善的,因为最佳的棋手不一定会参加比赛,而且视临场表现而定,就算参加也未必会取得前四名。如果目标为此,不说其它,黄君就铁定应该在队内的。
但如果目标是长远些,为了激励棋手,尤其是年轻的棋手,勇于进取表现,从而促进棋坛的发展,取前四名的做法总的来说是比较有成效的。当然,除了比赛外,也要有其它的机制为辅。
如果是目标不明确或制度与目标不符,实在不应该说棋手该让贤的话。这有欠公平。而且,对一些棋手而言,这可能是一生一次的机会呀。要他们自动放弃太残忍一点了吧?
2.棋品:在团体赛时观看队友的局势是关心队友理所当然的表现。如果现下棋规没有列此违规,实在不应拿这为口实。当然,棋规可以也应该适时的做出改进,但那是后话了。
3.棋坛感言:感觉上这么多年来还是老问题,缺乏明确的大方向和相应的机制。偶有人才但都没适当地制栽培他们。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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