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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还有一个月年假的前提下,提前两个月提交辞呈(如7月31号提交了9月30号离职的辞呈),有以下情况:
方案一. 公司确定last day依然是9月30号,假设楼主10月1日在新公司入职
1a. 你老老实实继续工作最后的2个月,拿到的是2个月的工资和offset年假的钱。
1b. 你工作一个月,请一个月的年假,拿到的是2个月的工资。
1a. 楼主拿到了5个月(8-12)的工资,和offset年假的补偿,工作了5个月没有假休。
1b. 楼主拿到了5个月的工资,工作了4个月,休息了1个月。
公司提出了方案2,说last day因为年假的关系可以改成8月31号,但却只给1个月的工资。从楼主的角度看,觉得不公平的地方,是如果他选择
2a. 在9月1号在新公司入职了,那么到年底也只能拿到5个月的工资,而且没有假休。
2b. 休息一个月再开始工作,那么只能拿到4个月的工资,虽然也是工作4个月休息1个月。
也就是说无论是2a对比1a,还是2b对比1b,楼主都是吃亏了。
所以如果公司提供的方案二真是如此的话,楼主是应该坚持走正常程序的(方案一)。
所以理论上公平起见,公司应该提供的方案是:8月31号最后一天,公司除了给1个月的工资外,会给offset年假的钱。这样楼主如果选择马上9月1号在新公司工作,就可以拿到和2a一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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