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复制本帖HTML代码
|
高亮:
今天贴
X 昨天贴
X 前天贴
X |
中国保监会对外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保险资金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即将放行。
《办法》允许境内保险机构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和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进行海外投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保险机构总资产的15%。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截止到2006年11月末,中国保险业总资产已达到1.88万亿元。由此对应的海外投资总额度可达2820亿元。
在投资品种上,《办法》较之2004年8月9日颁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亦有不少突破。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品种包括: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类投资工具;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投资工具。
一位保监会相关人士透露,相比于《暂行办法》,新《办法》在扩大投资主体,明确“委托—受托—托管”的运作模式,改进核准方式,实行分类管理,扩大投资范围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成熟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且信用评级在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在海外投资的初期,保险机构投资者仍是试水的阶段,选择首先进入香港市场,训练有素后,再由近及远、层次渐进地向外延展至纽约、伦敦、日本等国际市场。”一位中资保险公司的投资部总经理称。
实际上,两家国内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2628.HK)和中国平安(2318.HK)已不约而同地在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管理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目前,中国平安在香港的投资主要集中于H股。
而其他的保险机构则需要选取境内或境外有资质的受托人,进行境外投资。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家公司已经分别选取了UBS、JP摩根、汇丰银行等机构作为境外的受托人。
另据市场人士分析,由于保险资金的资金性质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基金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理事会选取的境外投资管理人中的很多机构都有望成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受托人的选择目标。
由于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巨大,直接投资美国市场的汇率风险较高,之前普遍被看好的“美国国债”暂落下风。12月以来,5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跌破5%,剔除约2.5%的中美利差后,其收益已不再诱人。
.
|
欢迎来到华新中文网,踊跃发帖是支持我们的最好方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