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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写文章解释了mortgagor和borrower的区别,我也自以为有了金管局的官方回复就完全安全了,实际证明不是这样的,风险还是有的。
背景是这样的,我有组屋,而且组屋贷款还没有还清,我老婆是这个贷款的borrower,我不是borrower,只是mortgagor。我用我自己的名字去买公寓,在我自己申请银行offer letter的时候,里面有一个MAS 632条款,里面用的一个词是"full redemption of HDB loan"。banker的解释是说我不是borrower就已经满足了这个条款,实际在我签了offer letter并且已经exercise之后,律师才告诉我这个条款不行,必须拿掉。这个时候换银行的话会有1.5%的贷款取消费用,所以只能由律师回去跟银行说拿掉,银行的后台回复是我老婆必须把组屋贷款还完,他们不能拿掉offer letter里面的term,然而现在还组屋贷款来不及了。
这个就是扯皮的开始了,我不得已回去找银行的RM,银行的RM坚持律师是错的,这个term不需要拿掉,律师坚持银行RM是错的。最后在经过长达三个星期的扯皮之后终于银行后台还是拿掉了这个term,但是总归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风险。
如果有人看了我之前的文章去做HDB贷款换名,一定要记得在签下一个offer letter的时候仔细阅读,不要因为banker的错误造成额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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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帖荣获当日十大第7,奖励楼主6分以及9华新币,时间:2017-05-02 2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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