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触犯中国法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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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2:25:27  楼主  关注此帖
很简单啊我被派回中国工作的时候,中国连公司还没成立呢,我自然是在新加坡公司领薪水,在新加坡交公积金,给新加坡老板汇报,难道不算新加坡员工吗?
这个,不触犯中国法律么
你拿新加坡薪水交CPF算新加坡的员工但在中国工作。
但你们公司法律顾问和人事应该知道,在中国呆超过183天就有PE issue, 你应该算中国员工在中国纳税的。
还有, 如果有PE issue, 其他各种相关的witholding tax issue 也会有的。我相信你们法律部应该清楚这些。所以………
当然, 就事论事,只是觉得没有欧洲公司会笨到连这个最基本的PE 问题都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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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2:31:54  2楼
他是pr不是新加坡citizen 没有pe issue吧
PE issue是指公司啊
这家外国公司在中国有经营活动。跟你是啥国籍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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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2:35:54  3楼
我回去就是帮助成立中国公司的这么说你的智商能理解一点吗?
你这真的是侮辱大家的智商了。
注册公司需要你?你是法人还是律师。还有基本上租个办公室再请了小律师所,几个工作日就可以搞定的东西,你一个销售的回去注册公司?
敢把公司名字给一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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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3:07:33  4楼
PE issue是指公司啊这家外国公司在中国有经营活动。跟你是啥国籍没关系。
简单点说,就算在中国有分公司
如果你要派在外国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回中国工作一段时间,也不能超过183天。否则他的薪水需要在国内交个人所的税。
当然,这个我就不知道是不是楼主的公司和他合伙,为了逃税。我觉得公司一般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那就是楼主撒谎了。
如果楼主说的是真的,那他真就是犯法了。要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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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3:18:13  5楼
不是根据避免双边课税协议,可以选择在一边缴税。
我们的tax lawyer 长跟北上广加武汉的个大税务局都打交道
公司travel desk 出机票的时候email 都要写要让他们检查再检查过去一年去了中国多少天。千万不能接近六个月。要不然税务上有麻烦。
不止中国, 周边东南亚一些国家也一样。就怕有些marketing 的员工跑的超过183天出问题。
你这个有文吗, share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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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3:53:29  6楼
不是根据避免双边课税协议,可以选择在一边缴税。
下回不要信口雌黄啦
有证据再说话。
俺还当真去跟公司的tax lawyer查证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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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4:04:29  7楼
有关文件http://www.chinatax.gov.cn/eng/n2367756/c2368665/part/2368666.pdf 第24条
昏死,你找了个1986年的文件放今天用?
就算这个还适用,人家24条写的很清楚, “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新 加坡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 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 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也就是你在中国还是要交税,只不过可以扣除这笔收入你在新加坡所交的税。

我相信我的tax lawyer 应该比你专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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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4:20:30  8楼
如果超过183天, 那自然是要在中国交税。但他的公积金还是在新加坡交,他的雇佣单位仍然可以是新加坡的公司。税务这一块也可能是由公司处理掉了。 以前我外派在中国一年的时候也是这么操作。公司雇佣了税务公司专门处理一切相关的税务问题。该交的税公司全交了,在中国的交的数目很多。我自己因为有tax equalization 条款,只需要按照新加坡的税率将数目给公司。其他的由公司处理。 那么理论上来讲,他确实可以说是在中国帮公司成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处,他的公司来处理税务问题。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啊
你看看唐兄的帖子
他说的很明白,薪水在新加坡, 中国公司没成立所以没在中国领薪水。
你要是领两边的薪水在两边交税当然没人管你。

还有,我刚从武汉回来, 国内成立个分支机构只要几天时间, 我们都是等公司注册好以后, 工商, 税务, 组织机构三证都办好了以后, 才开始从新加坡或别的分公司转员工过去的。
从没听说过在国内没有公司或者基本的rep office的情况下过去工作个一年半载的, 那就是PE issue.
我不认为他们公司会犯这种基本的错误, 那只可能是唐兄在撒谎。 他那时候已经拿国内薪水回国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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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4:22:21  9楼
如果在中国缴税了,在新加坡可以扣税但也算再新加坡缴税了难道不对吗
套用唐兄一句话, 以你的智商
我就不多说了。跟个外行说了这么多。。我都怀疑我的智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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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5:00:08  10楼
虽然您的经验很丰富,但我觉得作为吃瓜群众,还是不要臆测比较好你在武汉的工商注册只花了几天时间。但我们公司最近在某一线城市注册来来回回花了好久。所以每个公司碰到的情况都会不一样。 另外,唐兄那段时间在新加坡领工资作为新加坡公司的员工是肯定的。至于他的公司有没有PE issue, 有没有成立rep office, 或者是不是让他隔段时间回新加坡,是不是跟当地合作伙伴公司一起做项目等等我们都没有一概而知。整个帖子我觉得走向已经跑题了,目前看来很多同学的目的也许是为了要证明唐兄违反了某个法律。 但这个作为吃瓜群众我觉得不便评论。 此帖子主题不是讲奖学金合约履行情况的么?进而提到作为新加坡公司外派国外期间是否属于为新加坡公司服务。 我的理解这是属于服务的范畴的。
奇了怪了,原来偷税也不是问题?这是犯法吧。
如果他是拿着新加坡的薪水回国出差,一年呆少过183天, 他拿新加坡薪水加履行合约都没问题。这就是个在新加坡的员工出国出差而已。
可是他写的挺清楚, 是派回国工作加设立公司的。而且没拿国内的工资。
那这里问题就来了, 第一, 他回国工作超过183天是要在国内交税的。 显然他没交。或者他撒谎。
第二,他的公司成立没成立不说, 他呆超过183天公司就有PE, 他的公司也是要交税的。要么是公司逃税, 要么是他撒谎。
第三, 如果他人都回国工作了,按他所说, 拿这边的薪水交CPF当作是在新加坡,我只能说教育部倒霉被骗了。

我不明白为什么觉得偷漏税加不履行合约没问题。从道德角度来说, 真给我们这些遵守规则的留学生丢脸。而且对后来的SM 学生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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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7:20:54  11楼
您不觉得自己有点先入为主了么?或许是您自己本身经历丰富或者对自己很有自信但是我都说了,每个情况不同。很多东西我们不需要去臆测。不需要总把自己放在道德制高点指点江山。这毕竟是个讨论,也是个很有意义的课题。 我并没有说偷税没问题。我只是说我们偏离了讨论的主题。 我同意,超过183天在中国是需要交税的。他自己没交税,不代表公司没有帮他交。 以自己的经历来说我自己在国内是没有交的。但我知道公司在帮我处理。 当然如果他说自己没有交,而且也确定了公司也没有交得话。那么两者之一或者两者一起都违反了税法。 或者说是违反了双边课税协议里面的规定。 我也从来没有说偷税加不履行合约没问题。 应该在中国交税,他却在新加坡交税。是否有道德问题,我不做评论。 我们现在不是讨论合约上的规定么? 从合约上来讲,那段时间难道不算是给新加坡公司服务么?
俺就不继续科普中国的税法劳动法啦
以你自己为例,你在中国工作的税,是在你每个月拿到薪水的时候已经由会计部门帮你代扣代缴了的。你拿到的钱就是税后薪水。当然如果你公司帮你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话那就还有个regross的问题。每个月拿到工资单的时候都写的清清楚楚你交了多少税。
什么叫做唐兄没交税他公司替他交税。他公司都没在国内成立呢,你告诉我他公司怎么交税。

我对唐兄没任何意见, 只是就事论事,任何人在中国也好,新加坡也好,做事都该遵纪守法不是。
他自己言语前后矛盾,还不能让人追根问底了?他要是老老实实服了六年bond, 老老实实交税, 谁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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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7:47:11  12楼
科普一下PR,EP是否要向中国申报收入科普一下PR,EP是否要向中国申报收入和交个人所得税的差额 任何人在中国也好,新加坡也好,做事都该遵纪守法不是。
一堆SM讨论问题你一个拿EP的忙乎个啥呢
先想想怎么拿PR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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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7:55:15  13楼
别逃避话题啊不要像这个贴子攻击的唐甬那样声东击西 就事论事嘛 你这个HR大牛,科普一下PR,EP是否要向中国申报收入和交个人所得税的差额 如果你没有取消中国户口,赶紧去销户, 取消了就拿出证据来,否则无法证明你取消户口了啊 任何人在中国也好,新加坡也好,做事都该遵纪守法不是。
夏虫不可以语冰
我户口八百年前就取消了。
还有你那点在新加坡的工资收入是你唯一的收入的话,你不需要回国报税。你们家那边的税务所会当你神经病的。
唐兄应该很感激你,救他于水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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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8:02:11  14楼
就我自己而言是新加坡公司委托baker tilly 处理。我自己的工资单并看不到中国交了多少税。新加坡的税我没有交,只是把这个数目给了公司。我跟公司签的tax euqlization保证了我并不需要去考虑regross的问题。 我只能说事实并不一定是你自己想象的那样,退一步看事情心境会好很多。你自己经历过很多,并不表示自己对所有情况就都了解。humble一点并没坏处。这些道理作为HR大牛你应该比我清楚。 我也不想继续跟你这个大牛HR讨论税法问题了。忙着去搬砖。祝好。
Baker Tilley 不错啊
比四大便宜多了服务也好。在国内的很多外资公司都外包了payroll service.
你说你不知道你每个月交多少税。你如果是match 这边的薪水回去的那只能说你公司帮你做了regross承担了个税。

顺便提醒一下,如果你拿新加坡护照,那以后你想把钱汇回来新加坡的话, 需要你所有的税单。如果你不想回来打算在国内买房的话,也需要你所有的税单。 个人建议你还是跟Baker Tilley 要一份吧。
当然你如果房也买了也不打算把钱汇回来那就当我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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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8:19:50  15楼
哇唠原来是个冒充的HR大牛,中新税务协定都不知道。去查查中国公民要不要交个税差额。 这个论坛最烦的就是喜欢装的主,对他人都是满口仁义道德法律法规,对自己就是装傻装天真啦
算啦,跟你这种薪水不到我零头的认真个啥
你爱咋咋滴。记得交唐兄给你个奖励。
这样就不会有人计较他是不是逃bond 还是逃税的问题了。反正他没办法把两头都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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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8:22:57  16楼
是这样的我当时的所有薪水以及补贴是新加坡公司发的。算是expat package. 所以per diem之类的都在我新加坡账户。 我是有一次跟baker tilly拿资料的时候看到了他们交税的情况, 就是把我所有在新加坡的薪水加上外派的补贴算在一起。再加上公司负担的住房的租金。同时连在国内另外一个城市出差的差旅报销全部加在一起。 因为那是所有进我新加坡账户的现金。作为我的总收入来在中国报税的。我虽然觉得有点报多了,至少在国内另外城市出差的实报实销部分不应该算收入。但公司觉得应该听专家的,也就没追究了。当时我是PR。
是报多了
Per diem什么的要算, 不过出差报销不应该算。那个你已经交过一回税了。
不过国内做税申报的都很谨慎,通常是情愿多扣不要少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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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8:29:33  17楼
嘿嘿,真low原来这就是你所谓的就事论事啊,论到最后,就是讲自己有钱,自己有钱啦,各位sm看看,真给sm丢脸
对啊我是真的挣得还可以。关键我不逃bond 不逃税
至于你,用一句唐兄本家唐晶的话, 你有本事站在我这个位置上了再来跟我这么说话。
继续怼吧, 不会帮你拿到PR的, 也不会帮你升职加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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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20:28:57  18楼
对啊我是真的挣得还可以。关键我不逃bond 不逃税至于你,用一句唐兄本家唐晶的话, 你有本事站在我这个位置上了再来跟我这么说话。 继续怼吧, 不会帮你拿到PR的, 也不会帮你升职加薪的。
你这帮HR做个系统就是同行了?
我今天上淘宝买了一堆小孩用品我是不是跟马云就是同行了。十万八千里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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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生成:由于楼层数受限,本帖实际回复的是 Serenityblue 的帖子 “如果是做HR的, 也算同行。不用这么大火气。”
原地址:http://bbs.huasing.org/sForum/bbs.php?B=107_1429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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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20:54:54  19楼
对啊我是真的挣得还可以。关键我不逃bond 不逃税至于你,用一句唐兄本家唐晶的话, 你有本事站在我这个位置上了再来跟我这么说话。 继续怼吧, 不会帮你拿到PR的, 也不会帮你升职加薪的。
你是IBM的CIO 哦, 失敬了
俺见识的不多,现在汇报也只是给GM. 当然圈子里也不认识汇报给CIO 的HR director.
你们慢慢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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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生成:由于楼层数受限,本帖实际回复的是 Serenityblue 的帖子 “谁告诉你我只做IT的?”
原地址:http://bbs.huasing.org/sForum/bbs.php?B=107_1429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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