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该不该清算‘恋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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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豆豆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498) 发表:2008-06-21 08:28:44  9楼 
真麻烦 摘抄这里的文字:http://www.sjw.gov.cn/Common/ShowInfo.aspx?id=148425 关于婚姻的,不过可以借鉴 ---------------------------------------------- 婚约赠与物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之财产,各国规定殊途同归。 《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 (1)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是可请求返回。 (2)如赠与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 (3)因婚约一方死亡而解除婚约的,不得要求返回赠与物。 《日本民法典》则规定:订婚时授受彩礼,是以即将成立的婚姻生活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因此,当婚姻不成立而告终时,就因赠与的目的未达到而成为不当得利,不论其不成立的责任在哪一方,赠与人都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其彩礼。 《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不履行结婚的,婚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他方请求返还其向他方所赠与的或作为婚约的标志所给与的物,如无其他规定,应认为在婚约因婚约当事人中的一方的死亡而解除,应排除返还请求权。” 《法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一切为婚姻所为之赠与,如婚姻不发时,均归失效。” 由此不难看出,对于婚约赠与物,各国还是将其与一般的赠与相区别,原则上要归还。 我国法院对婚约解除后要求返还财物纠纷,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 (more...)
好奇其中一条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共同生活的意思指?
穿上防弹衣恐怕也走不到想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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