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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袁超那个例子就是如此。首先,和袁超联系的人,都是口头上和他有 agreement,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给袁超转了钱,袁超消失,法律上很难判断袁超是永远消失,还是因故暂缓还钱(这些都是我猜的),所以警察通常做不了什么。
的确,证据很重要。那么下面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有证据:
对方借了我的钱,没有借据,只有相关 whatsapp 聊天记录。他答应今天还钱,见了面,给了我一张本地银行个人支票,是当天签的。
我拿支票去银行兑现支票,结果支票跳票(比如账户不存在等)。
我再拿着聊天记录和不能兑现的支票去警察局报警,对方 ID 这些也都有,这些算是证据吧?尽管这些证据可能不全,不足够,会比袁超那种没有证据的情况更容易让警察 proceed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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