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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这个“non-compoundable offence”,的确是之前不知道的。
有几个事儿没弄清楚,
1. 你说的这个不可以撤诉,是说一旦警方决定起诉了,就不可以撤诉是吧?
如果去报案,警方以 cheating 来立案,调查结束后,觉得没足够证据,或者到手的证据没信心打赢官司,决定不起诉,那就不牵扯到“non-compoundable”这回事儿了吧?
所以版主说的“一旦立案必须打到底”里的立案,指的是起诉的立案,不是指的报警时候的立案吧?因为一旦报警不都得立案么?
2. 你说的没错,还不还钱都得坐牢,是否还钱争取轻判,也得看钱的数额吧?如果骗了 100万新币,那一年牢似乎挺值的。如果金额就 1 万新币,那我还是赶紧还了,少坐一年牢更好。
3. 新加坡民事告赢了,若对方不执行,就没有有效的强制执行方式和手段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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