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人租整套。从2017年9月16日到2018年9月15日。押金是一个月房租。房租是每个月16日交。5月16日- 6月15日的房租已经于5月16日交了。
5月18日时,我告诉自己的中介要6月底离开新加坡(也告诉了具体日期)。我和她(我的中介)说,我的底线是这个:“我6月16日按时把房租交了。6月底退房(也就是说,6月底到7月15日的房租我也交了,但是提前把房子退给他)。房东他押金要是扣了,我也接受。这是我的底线。但是,你不要一开始就告诉他这是我的底线”。 也就是说,我的settlement proposal 里面,房东损失了1个月的租金。
然后这个“聪明的” 中介就和房东说了: “我的房客可以交房租到7月15日,但是他6月底离开。你是不是押金就不还给他了?” (吐槽一下这个中介,究竟是怎么想的。哪有这么问问题的,这完全把我的底线告诉了房东!!“。
房东然后说: “是的。我要扣他押金。然后还要交他给我pro-rated agent commission fee (也就200不到)”
我听了火了(即火房东,也火我的中介)。回复说: “合约里说,如果提前解除合约,pro-rated commission fee房东有权利从押金里扣。你扣吧。然后,我既然房租打算交到7月15日,我就7月15日再交房给你”。
然后房东说:“那我咨询一下律师,周末再回复”。
都十几天过去了,也没有什么屁回复。
To summarize the above, 我开始的settlement proposal,让房东提供只损失了1个月的房租,而且提前2星期退房。但是他还要我交200块的罚款。我恼火,不提交不交200块的罚款,现在我说,我只能到7月15日才交房(也就是说我的房租管到那一天,我就哪一天交房;但是实际上我6月底就离开新加坡。而我聪明的中介也告诉了房东具体日期)。
那现在我有三个方案,在考虑中,请大家给我意见
1. 如开始自己的想法,我这个月6月16日照样交一个月的房租,管到7月15日。反正6月底走人。钥匙那怕到时邮寄给他。坚决不接受提前查房,交房的请求。
2. 我这个月6月16日交半个月的房租。其他不管。 钥匙给他。
3. 我这个月就干脆不交房租。契约里说,房客7天不交房租,房东能re-eter, and repossess。 那我就第七天搬到酒店去。但就是合约里有7天不交房租就能re-enter and repossess 这个说法,我看到好像房东也不能第8天就闯进来。而是还要经过历时1, 2个月的法庭eviction procedure才能进入,扔房客东西吧。反正我早就不再了。而且到时候契约都结束了!
不知道假如我选择2或者3,房东能对我在新加坡的时候做什么?不会闯进来偷我东西?我这个月都是放假,基本在家(但是不能提前飞走)。但是也要偶尔出去吧。
最后我的身份,签约的时候是EP, 中途变成了PR但是没有通知房东。也不想告诉他。
谢谢大家的建议和看法!
该帖荣获当日十大第3,奖励楼主15分以及22华新币,时间:2018-06-04 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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