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未签选购权文件 电邮也可证明 房屋交易完成
所在版块:房产车市 发贴时间:2009-11-13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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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签选购权文件 电邮也可证明 房屋交易完成

(2009-11-10)
早报导读
新中关系进一步深化
李显龙总理昨天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一起见证了双方官员签署涵盖四方面的合作文件。 [新中关系]
一项世界性调查发现 全球对中国评价高于美国
于时语:奥巴马访华后面的"诺贝尔政治"
业界对经济展望谨慎乐观 [APEC 2009]
● 傅丽云

最高法院上诉庭日前发表重要判词,确定屋主和经纪的来往电邮可成为屋主同意卖屋的证明文件,驳回反悔卖屋的屋主的上诉。

  买卖房屋,即使一方没签好选购权文件,电邮也能成为确定交易的证明文件。

  最高法院上诉庭日前发表重要判词,确定屋主和经纪的来往电邮可成为屋主同意卖屋的证明文件,驳回反悔卖屋的屋主的上诉。

  引起纠纷的是实龙岗景上段的愉景湾(Rio Vista)公寓四楼一单位,售价50万6000元。  

  上诉人是屋主约瑟马修(41岁,工程经理)及妻子梅西(39岁,家庭主妇),答辩人是买家奇兰吉(38岁,行销经理)和古拉蒂(34岁,家庭主妇)。两对夫妇都来自印度,两上诉人已成新加坡公民,两答辩人则是本地永久居民。

  据了解,约瑟马修为本地一家海事工程公司聘请,派驻印度多年。

  在孟买工作的他有意卖屋,收了答辩人的5060元支票,从孟买发电邮指示女经纪王玉珍把支票存入户头。

  他后来反悔,声称他和妻子没签署任何的选购权(Option to Purchase),交易因此无效。买家为此起诉他们,高庭法官翁安德烈令屋主得卖屋,并赔偿买家一万余元因买不成屋须租屋等的开销。

  屋主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庭上诉。由陈锡强大法官、潘文龙法官和维克拉惹法官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在今年4月驳回上诉人的申请,并在日前发表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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