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仔细看了一下你的回复,发现你误会了我的意思我并不是说你要他写的那封信会触及Sedition Act,而是觉得孙同学的那句话本身就打了一个擦边球。
我个人觉得NUS从一开始都是尽量在保护孙同学。从开始NUS的公开回复信,到后来NUS自己成立一个委员会对这件事进行处理,都是避免这件事情扩大导致外界介入,摊子大了NUS也保不住他。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写一封信去NUS讨所谓的说法和公道,未免有点过分了。到时候NUS一甩手,丢给外界处理,孙同学只有吃不了兜着走。
你真觉得孙同学这两三句话就在“煽动”么?
那真的是太看得起孙同学了。
无论国大处理的结果若何,孙同学都不会被以煽动罪起诉,原因是:
1。从立法角度来看:煽动法令关于种族的一条本意是为了防止种族矛盾,如果诉讼和判决过于苛刻,反而会激化种族矛盾(试想如果孙同学被判有罪,中国人群体会没有很大的负面反应吗?如果这个判例下来了之后中国人和新加坡人互相检举,大兴文字狱,谁在网上一不小心就要坐牢,甚至几年前说过的话都被挖坟起诉,两个种族还能和谐共处吗?),和立法本身的意图不符
,所以法院也不会如此从严处理。
2。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新加坡是公共法律体系,一个案子一经判定就成为以后判决的标准。如果孙同学被判有罪,据此可以检举TR/iStomp/HWZ上的许多人,必然会大量人有罪的境地。
3。从法律程序上来讲:煽动罪是公诉案件,如有人报警,警察会在调查之后移交检察官处理,检察官如确认是煽动罪,必须提起公诉。但按照之前的说法,已经有人报警,如果确属煽动罪,必然已经立案侦查甚至提起公诉立案处理了,而目前没有。
4。从判例来看:煽动法令1964年制定,1985年修订,到2005年才出现第一起判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几起案件。而且从目前的判例来看,主要针对的是对宗教的侮辱,判例中报警的都是穆斯林。也就是说孙同学这样的行为是没有先例的——不但没有判决的先例,也没有被起诉的先例。
5。从人心来看,即使检察官提起公诉,也需要证人证明其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情绪,证人是需要自己花时间接受检察官和辩方律师询问,还要出庭,如果中途反悔还要犯罪,而且无论案件胜诉与否均得不到任何补偿。哪个证人愿意为了孙同学一句话做出这么大的牺牲?逞口舌之利容易,真正需要付出个人利益大家都哑巴了。
我想我的原帖已经说清楚了,并不是建议孙同学去讨说法,而是申请复议。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讨说法”是认为自己对事件的判断不亚于对方的判断,结果应有双方商议决定;而申请复议只是补充材料,进一步详述观点而已,最终决定权仍在对方。申请复议是对对方程序上和决定权上双重尊重的表现,国大没有理由拒绝。
无论国大处理的结果若何,孙同学都不会被以煽动罪起诉,原因是:
1。从立法角度来看:煽动法令关于种族的一条本意是为了防止种族矛盾,如果诉讼和判决过于苛刻,反而会激化种族矛盾(试想如果孙同学被判有罪,中国人群体会没有很大的负面反应吗?如果这个判例下来了之后中国人和新加坡人互相检举,大兴文字狱,谁在网上一不小心就要坐牢,甚至几年前说过的话都被挖坟起诉,两个种族还能和谐共处吗?),和立法本身的意图不符
,所以法院也不会如此从严处理。
2。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新加坡是公共法律体系,一个案子一经判定就成为以后判决的标准。如果孙同学被判有罪,据此可以检举TR/iStomp/HWZ上的许多人,必然会大量人有罪的境地。
3。从法律程序上来讲:煽动罪是公诉案件,如有人报警,警察会在调查之后移交检察官处理,检察官如确认是煽动罪,必须提起公诉。但按照之前的说法,已经有人报警,如果确属煽动罪,必然已经立案侦查甚至提起公诉立案处理了,而目前没有。
4。从判例来看:煽动法令1964年制定,1985年修订,到2005年才出现第一起判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几起案件。而且从目前的判例来看,主要针对的是对宗教的侮辱,判例中报警的都是穆斯林。也就是说孙同学这样的行为是没有先例的——不但没有判决的先例,也没有被起诉的先例。
5。从人心来看,即使检察官提起公诉,也需要证人证明其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情绪,证人是需要自己花时间接受检察官和辩方律师询问,还要出庭,如果中途反悔还要犯罪,而且无论案件胜诉与否均得不到任何补偿。哪个证人愿意为了孙同学一句话做出这么大的牺牲?逞口舌之利容易,真正需要付出个人利益大家都哑巴了。
我想我的原帖已经说清楚了,并不是建议孙同学去讨说法,而是申请复议。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讨说法”是认为自己对事件的判断不亚于对方的判断,结果应有双方商议决定;而申请复议只是补充材料,进一步详述观点而已,最终决定权仍在对方。申请复议是对对方程序上和决定权上双重尊重的表现,国大没有理由拒绝。
Ye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