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前亲历过。不是你说的这样。一个朋友,女,和屋主起纠纷,被赶,双方都报警,这个朋友也叫了我们几个朋友去,我们在屋外。女房客ep, 无任何违法,警察就是这么跟她说的,让她先搬,经济纠纷以及因此造成损失可以再打官司。此人早已回国。
是新加坡法律变了,还是当初警察做法有误?
而且,还听说过别人的例子,好几个,也是如此。
无违法,也不自愿搬,就是警察说,屋主要求,你就得走,钱财损失可上法庭sue him/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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