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反驳用的这些例子基本就是 不知道不为过 和 明知道但是利用规则到极致规避责任 的区别。
这个有点像公司利用各种法律条规来避税,还有律师用各种法律规则来开脱当事人罪责(辛普森)。 当然有人可以讲 避税,和个别案件的开脱,都基本不会影响到大众利益,你这个利用规则,确实可能影响到大众 (孩子同学家庭和大人公司同事)的利益。
老师不可能不知道病毒的危害,怎么能说是不知道不为过?
不去每天PCR就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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