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LZ自己的问题来看,应当不是考虑will的方法,而是寻找现在就可以转名的方法,也就是文中所述的inter vivos的安排。
然后,joint tenancy 要先改变成 tenancy in common, 同一个网站上也有文章讲述步骤。
第三,可以是by way of sales, 也可以是by way of gift。
如果是使用赠于(gift)的方式,应当与CPF返还无关。这里假设贷款已清。
但是赠于的缺点是万一将来关系sour,所以一定要先确定自己的主意,是真的赠与,还是只是代持(该文中也提到了在此情况下使用trust的方法)。
总之最好还是找律师行咨询。
读了这一系列文章之后,也解释了我此前的一个疑惑,为什么政府明知有99-1的买卖漏洞而不采取行动,原来还有gift这种操作方法,反正都一样收税,所以也没必要tighten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