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mprc.gov.cn/ce/cesg/chn/lsqw/gzrz/t585132.htm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我馆对以下在中国发生的法律事实、行为不予公证:1、出生;2、无犯罪记录 3、学历 4、经历 5、亲属关系 6、未婚 7、技术、职称证书 8、驾驶执照 9、遗嘱 10、国内财产赠与。以上公证书,应向本人在中国(原)户口所在地或法律事实、行为发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并办妥新加坡驻华使馆领事认证后,方可在新加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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