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因为离开新加坡要提前结束租房合约,目前没和房东谈妥我一个人租整套。从2017年9月16日到2018年9月15日。押金是一个月房租。房租是每个月16日交。5月16日- 6月15日的房租已经于5月16日交了。
5月18日时,我告诉自己的中介要6月底离开新加坡(也告诉了具体日期)。我和她(我的中介)说,我的底线是这个:“我6月16日按时把房租交了。6月底退房(也就是说,6月底到7月15日的房租我也交了,但是提前把房子退给他)。房东他押金要是扣了,我也接受。这是我的底线。但是,你不要一开始就告诉他这是我的底线”。 也就是说,我的settlement proposal 里面,房东损失了1个月的租金。
然后这个“聪明的” 中介就和房东说了: “我的房客可以交房租到7月15日,但是他6月底离开。你是不是押金就不还给他了?” (吐槽一下这个中介,究竟是怎么想的。哪有这么问问题的,这完全把我的底线告诉了房东!!“。
房东然后说: “是的。我要扣他押金。然后还要交他给我pro-rated agent commission fee (也就200不到)”
我听了火了(即火房东,也火我的中介)。回复说: “合约里说,如果提前解除合约,pro-rated commission fee房东有权利从押金里扣。你扣吧。然后,我既然房租打算交到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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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合同内容千差万别
请不要用别人的合同条款套用在你的案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