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王这次名誉扫地,经济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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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ltt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1840) 发表:2021-07-20 16:18:09  楼主  关注此帖
中国法律关于qj的规定似乎很多漏洞关于吴亦凡事件中,看到报道中对法律中qj的规定,觉得似乎很多漏洞。这里面是说"对象不满14岁的",才会给于重罚吗?未成年人不是应该未满18岁?而且得是qj,而不是发生性关系。新加坡是只要对象未成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入罪,这样的规定和执行才更有效和更有震慑力。 。。。。。。。 问:如果都美竹说的是真的,涉及到未成年,成立迷奸、轮奸,吴亦凡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 如果爆料人都美竹所言属实,则被指控人明显涉嫌强奸罪,若存在强奸幼女、轮奸等行为,则应加重处罚。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该帖荣获当日十大第9,奖励楼主2分以及3华新币,时间:2021-07-20 22:00:2
炮王这次名誉扫地,经济损失惨重
但论刑事责任的话,证据似乎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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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ltt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1840) 发表:2021-07-20 17:15:57  2楼
这你就别管了刑法层面,14岁以上的女性就是妇女,有性自主权。 可以问问党国刑法为什么要这么写。 不过其实已经是进步了,前几年强奸14岁以下幼女叫“嫖宿幼女”
那是官猿专用,普通人妥妥的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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