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贤,万一迫不得已以悲剧收场,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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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香陵居士 (等级:16 - 好恐怖呀,发帖:22662) 发表:2008-05-16 13:17:00  5楼 
若是本地裁判家庭案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己方有道德优势,颇可以对己方有力。子曰:礼之用,和为贵。(但是)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先礼,仁至义尽,后兵,人仰马翻。
你确定么?我记得新加坡很早就取消了离婚案中的过错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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