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贤,万一迫不得已以悲剧收场,请教
各位前贤,万一迫不得已以悲剧收场,请教
登录
|
论坛导航
->
华新鲜事
->
他乡故知
| 本帖共有 7 楼,当前显示第 5 楼 :
从楼主开始阅读
:
本帖树形列表
:
返回上一页
作者:
香陵居士
(等级:
16 - 好恐怖呀
,发帖:22662)
发表:2008-05-16 13:17:00 5楼
[
登录后回复
]
在 materialist 的大作中提到:
若是本地裁判家庭案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己方有道德优势,颇可以对己方有力。子曰:礼之用,和为贵。(但是)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先礼,仁至义尽,后兵,人仰马翻。
你确定么?我记得新加坡很早就取消了离婚案中的过错认定原则
最新推出专栏
《倾听索罗斯》
欢迎大家前来捧场!
Yeah!
欢迎来到华新中文网,踊跃发帖是支持我们的最好方法!
原文
/
传统版
/
WAP版
只看此人
从这里展开
收起列表
本帖共有 7 楼,当前显示第 5 楼,本文还有 N-1 层楼,要不你试试看:
点击此处阅读更多 >>
首页(论坛导航)
用户登录
::
新用户注册
联系我们
广告/投稿/纠错
华新鲜事
新手指南
华新的微博
求关注!
请登录后回复:帐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