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儿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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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钻风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27) 发表:2009-04-07 01:01:19  楼主  关注此帖
请教:关于提出辞职后,公司要求赔款 - II事件经过在 这里 (http://v15.huasing.org/bbs.php?B=146_11130329) 已经离开那家公司三个月了。 在三月份收到从那家公司委托律师行发来的挂号信。 信中声明:我从一月9号开始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公司保留追讨罚款和损失的权利。 前两天,收到的一封subordinate courts发来的 WRIT OF SUMMONS IN THE SUBORDINATE COURTS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信内要求我: "must satidfy the claim or cause an appearance to be entered for you using the electronic filing service and in default of your so doing the Plaintiff(s) may proceed with the action and Judgment may be entered against you without firther notice." 请教有经验的XDJM,这话的意思是: “必须赔偿或????, ???,原告会采取行动????,不另行通知” 请教我应该采取哪些行动了?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more...)
有点儿悬
旁观者清,您和人家签了条约,然后有了“更好的机会”,就立马儿要走人,如果我是那老板也不干呐,软件硬件(project?)还得交货不是。老实说,您这是理亏在先的。条约没看好?好象也不是别人的错吧。这些东西,法官都会考虑的。

至于Employment Act和Employment Contract的关系,可以向人力部查一查。好象那主要针对蓝领工人,月薪一个月八百一千多的。可不可以晒晒那抠们儿老板给你的薪水,大家帮你出谋划策心里也有个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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