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Non-compete clause竞业禁止协议大概在17年下半年期间,招聘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正好年底也要review handbook,所以特意就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咨询了律师。抛去个案的特殊性,大概咨询的意见是:对于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公司规定24个月的话,原则上是不适用的,理由是不可能让每个员工跳槽的时候都因为竞业禁止协议而要求员工转行,因为竞业禁止协议而要求员工长期离开老本行,这个要求是绝对不合理的。这个说法楼下也有同学回复。但是,如果考虑到某职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那在签合同的时候就需要和应聘者提出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并在薪酬结构中有相应体现,且竞业禁止时间要合理,而不是统一的24个月这么长。从公司操作角度来讲,对于真的是特殊重要职位,那公司流程上应该有调整,比如2/3个月的notice period,或者是公司有garden leave这种操作。
以上仅供参考哈。
谢谢大神 我查了查本地的一些条例,确实不太支持公司出这个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