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的理解,大部分都符合“有住所”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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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bin
(等级:
2 - 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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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20-07-13 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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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华新小号163 的大作中提到:
不应该张口就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的理解,大部分都符合“有住所”这条
有住所不是有房产。我记得官方的解释是即使名下没房产,有家人亲戚在国内可以回去住的,也算有住所。这样的话,从国内出来的第一代,基本都符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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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bin
(等级:
2 - 初出茅庐
,发帖:240)
发表:2020-07-13 15:21:39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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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lamanouyang 的大作中提到:
有住所就是有户口不过中新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啊 没听说这个协议作废 应该暂时不会波及新加坡吧
不重复是指可抵扣吗?
我记得有一条是拿新加坡的纳税证明回去,在缴税时可以抵扣这部分。例如在新加坡缴了100块人民币的税,回国要缴150,然后凭这个纳税证明,只需要再缴50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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