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屋后没住满三年是否继续出租或卖掉?请达人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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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sunnyrain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7528) 发表:2012-07-26 09:37:15  13楼 
HDB有关于subletting 的guidelines4房室可以出租2间,另1间算房东自己住,该如何解读? http://www.hdb.gov.sg/fi10/fi10323p.nsf/w/RentOpenMktRentOutRoom?OpenDocument
zz去年的新闻~自己解读吧
HDB 加强稽查违例出租组屋

达士岭组屋一名男屋主,去年一月和妹妹联名购买一个四房式单位后,就通报建屋发展局要出租其中的两个房间。当局去年中两次突击检查这个单位,发现屋主只是把其中一间房锁起来,屋内都是租客的衣物,于是采取行动,强制性收回这间组屋。

检查全岛7000个单位   
建屋发展局去年加强对违例出租组屋的稽查,总共检查了全岛7000个组屋单位,比前年的3000个单位多了一倍以上。去年共查出95名屋主违例出租,其中有39间组屋遭强制性收回,达士岭男屋主是其中一人。   
该局向这95名屋主采取行动,包括罚款和强制性收回组屋。

据本报向建屋局了解,罚款数额介于2500元至2万2000元。
至于严重违例,组屋遭强制性收回的屋主,除了只能获得组屋90%的市价赔偿外(看上去不算太糟糕,不过不知道政府怎么算市价呢?valuation?感觉这个“市价”很有猫腻啊),另外还必须缴付一笔罚款。   

建屋局发言人受询时指出,那些被强制性收回的组屋,会在今后的组屋销售活动中卖出。  
当局昨早发表文告说,建屋局严肃看待违例出租组屋的事件,尤其是屋主购屋的目的不在于自住而是为了牟利的话,即使是初犯,建屋局也可能会强制性收回他们的组屋 (这个就有点猛了)。   

检查过程中,建屋局还发现一些屋主“走钢索”,本身并不住在组屋里,只把其中一个房间锁起来,出租其余房间,达士岭男屋主就是其中一个例子。该局发言人指出,当局会把这类情况同样归为“违例出租整套组屋”来处理。
  
建屋局提醒所有组屋屋主,组屋是自住用的。如果屋主本身住在组屋单位内,但有意出租其中一两个房间,可事先通知建屋局。若要整个单位出租,屋主则必须符合五年的最低居住年限(Minimum Occupation Period,简称MOP),并在申请及获得建屋局的批准后,方可把整间组屋租出去。出租时,还要严格遵守租屋条例,住客人数不得超过各类型组屋所限定的人数顶限。   

另一方面,建屋局也发现公众监督意识逐年增强,去年当局就根据公众举报,对1800个组屋单位进行相关检查,这几乎比前年翻了一倍(举报的比例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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