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基础上再问一个问题
登录 | 论坛导航 -> 华新鲜事 -> 房产车市 | 本帖共有 1 楼,分 1 页, 当前显示第 1 页 : 本帖树形列表 : 刷新 : 返回上一页
<<始页  [1]  末页>>
作者:蛋蛋2009 (等级:3 - 略知一二,发帖:1017) 发表:2016-08-15 14:23:02  楼主  关注此帖
请教地产大拿,再问房子转名的问题 -- 还是为了ABSD阿。目前的情况是: 有一套私宅,owner是夫妻两人join tenancy,但是贷款只在老公名下。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买的时候还没有公民第二套房子的ABSD,可是有贷款限制。所以当时一个人承担了贷款,为了以后可能买第二套房投资,另一个人可以贷款80%。 后来呢,就是出了这个ABSD,公民买第二套房也要7%的税。而且房价一直较高,就安静了一段时期。 现在看着房价稳中有降,又动了这个心思。如果老婆自己名字去买房,肯定算第二套,要中ABSD。所以考虑是否能把名字从现在这套公寓中拿掉。但是问了律师楼,房产换名相当于重新买卖。律师费和3% 的stamp duty是脱不掉的。 现在的问题是: 1。拿掉一个人的名字是相当于老婆把自己的50%的share卖给老公?还是老公老婆一起把整个房产卖给老公? 2。可是当作赠与吗?因为反正loan都是老公背的,老婆把自己的share送给老公行吗? 3。如果是老婆卖给老公,那么可以订一个很低的价格吗?然后依据那个价格来交stamp duty?
在这个基础上再问一个问题
如果夫妻俩其中一方是PR 一方是citizen,
是不是最佳方案应为citizen转50%share给PR, 然后citizen再去买第二套。
那么PR接受这50%要不要缴什么额外的税?
欢迎来到华新中文网,踊跃发帖是支持我们的最好方法!原文 / 传统版 / WAP版所有回复从这里展开收起列表
论坛导航 -> 华新鲜事 -> 房产车市 | 返回上一页 | 本主题共有 1 篇文章,分 1 页, 当前显示第 1 页 | 回到顶部
<<始页  [1]  末页>>

请登录后回复:帐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