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多数人暴政。 而法律就是应该保护少数群体的利益,即使整个社会不同意。
美国的最高法庭在1967 通过 Loving v. Virginia案例中结束了对白人和非白人通婚的禁止。你知道那个年代美国整体社会对非白人是什么态度吗?如果来个全民公投,你觉得当时的结果会是什么样?
立法机构和法庭就应该从道义,哲学,科学,等等角度对社会问题有先见之明。在人权问题上依靠公投,是比较危险的。
你说:即便如此,台湾敢于走这一步,也是因为可以结束同性婚姻的人数已经过了半数。
这是完全错误的。2018年11月份,台湾民间的公投结果显示,台湾人民拒绝同性婚姻:
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8/nov/24/anti-gay-marriage-groups-win-taiwan-referendum-battle
我不相信这半年来态度就180度转弯。立法机构就要能够看到“多数人暴政”的弊端,直接通过立法来平权。这点,我向台湾鼓掌!
最后,看一下这个爱尔兰的公益视频叫 Sineade's Hand。里面一个男人走遍爱尔兰,敲每户人家的门,问,“我可以和Sineade结婚吗?” (Sineade是他未婚妻)。视频最后一行字幕:如果你要征求4百万人的同意才能结婚,你会怎么想?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anRbr-WBiI
其实你说在新加坡搞同性婚姻公投,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可笑的。新加坡现在对男同性行为本身是禁止的。所有的新加坡男同性恋在法律眼里,从理论上来讲,就是罪犯。还搞什么婚姻权利公投。
先废除这个377A法律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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