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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的產權證放在騙子朱曉燕處并做公證不是要賣掉房子,而只是想委托她辦理銀行的抵抻貸款手續,因為銀行的手續是如被批準也需要本人去銀行簽名取款的,所以不存在她可以拿錢或有權賣房子的問題。
第二,公證處是罪魁禍首,因為在整個公證的過程,玩突職守,程序癲倒。出了問題還不愿承擔,用它們的國家行政機構身份凄壓百姓。當時本人親自去到公證處搜證(因本人從未見過那份起直接罪惡作用的公證書〕,發現公證的內容串改,它們自己存檔的談話筆錄中最重要的一條:無轉委托權。在該份委公證書中的最后部份加上有轉委托權。它們的主任卻對我說,了解我一定是被別人設局騙了,因為現在發生很多這種事情,很多騙子以此為職業。但她無能為力。
第三,派出所可以不理民事糾紛,但不應淪為走狗。徐小明給一點錢,他們竟跑來跟我母親講,他們(指徐小明的其它同黨〕有刀還很大的棍。。
第三,徐小明在已知道朱曉燕并無權賣此房屋的情況下〔據悉朱曉燕欠徐小明十萬,朱把我的產權證抻給徐),利用他自己對國土局業務的熟悉而千方百計創造條件把屋子過戶,并且其后有表明他只要錢,要我們給他錢他會去把屋子還回給我們。但現因去年深圳房屋漲價利害,他卻拿定主意要迫遷拿房子。
第四,國土局的過戶條例我已查過,業主必需到場。而且如發現非法過戶可依法改正還回原業主,但是因有人收賄而不可能會出現正義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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