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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識朱曉燕已經很多年,她在深圳有一個很大的茶樓。當時的情形是,朱曉燕帶一票中介(職業騙子〕,我們一道到達公證處,別人都在排隊,我們卻可以直接進入一個主任的辦公室,文件是由中介早準備好了,當時我們看到的條款雖然寫得有些部分是畫蛇添足,不知所云,例如朱曉燕有按期償付貸款一項,因我們的房子早已還清貸款。但他們一直在催促說趕時間,且無其它違反我們本身意愿的條項,加上另有談話筆錄確定,我們就在委托書上簽了名字。當時的委托書很清楚記得是四條款。接下來正常的程序是:付公證款,賃發票第二天或當天當事人一起到公證處簦收公證書。當時那個主任卻在還未付款還未蓋好公證文件的情況下要我們在簽收單上簽名,由于當時覺得這些中介效率很高(我們不需排隊〕,而且他們講一會出去付了款我們就能拿回公證書,就簽上了名,同時在談話筆錄簽了名。公證費大概是幾百塊吧,去交款的時候朱曉燕卻突然講中介說不一定能辦得下來貸款,又要交這么多錢。不如先讓他們明天問銀行確定了再來交吧。第二天,朱打電話給我說她已幫我去交了公證費取回了公證書,會直接交給中介去辦理了。過程就是這樣。
其后,她向我借錢,失蹤,我在準備報失房產證的時候,卻被告知房屋被過戶!我去國土部門查證,她把公證書改成了5條款加一個一看上去就很勉強的尾巴:有轉委托權,然后還有一份轉委托給的公證書,賃這份公證把房子賣給徐小明。
問題在于:一,公證處的程序有錯,她們才有機會把公證書拿回家加上第5,6條款。而且我去公證處查整份記錄時,談話筆錄的無轉委托權確實還在,于是我要求公證處改正錯誤, 證明這一份公證是由于他們的shu忽造成,這樣我可賃證明向國土局要求還回房產證(國土局的過戶條例有)
二,咨詢過告朱晚燕的問題,會100%贏,但她人已失蹤,法院不會去抓人的,要抓人原告要先出錢,而且告她是按金額6%付法院,官司完它們也不抓人也不會幫你向朱要錢,況且朱現在情況如果她無物業產業,根本就要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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