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国籍手续费RMB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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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iumum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5271) 发表:2010-02-19 11:37:17  楼主  关注此帖
本人入籍与否的问题。请大家解惑。情况是这样的。本人两口均PR,工作3年有余。 打算结婚买房。 个人对入籍的倾向一般。其一原因是年前回老家探亲,感觉自己不再适应老家的冷天和空气。5年内应该是在坡国发展。 然目前两人月入已过9千。至少在买房上,入籍与否没有差别。而其他方面,除了外出签证,也似乎没什么差别。大致上入籍与否对目前的生活似乎影响不大。 现在有一事不太了解。如果拿了坡国护照,今后回去工作/开公司的话,有什么不便之处吗? 最后,以上所说只是额一家之言,个人问题。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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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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