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 employees have the right to resign at any time. Any employer who rejects an employee’s resignation or disallows employees from leaving is guilty of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108 of the Employment Act.
按MOM的相关法律说明,雇员离职只需要书面通知以及支付赔偿(如果需要的话)这两件事即可,并没有“征得公司同意”这个要求。离职提出之后的一切协商是应该建立在这个规则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把上面的大前提都搞错了,后面的协商要怎样能保持公平?
在有下家愿意替雇员支付notice赔偿的情况下。雇员原本可以一走了之,但出于好意愿意多留一段时间。于情于理不是现雇主应该好好和雇员商量交接的时间和安排?怎么到你的说法里,就颠倒成雇员于情于理需要求着雇主同意?
所以,请不要误导楼主。楼主出于好意为现公司留出一段交接时间,现公司如果讲理的话,就应该好好利用这段时间来交接,或者提出更有利于楼主的方案来。楼主完全可以拒绝任何不利于自己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