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事儿,把我给气的!!!而且竟然有人以法律的名义劝人算了!气得我早饭[…]都没吃好!可能事情太突然,楼主应该直接锁门,自己拍照录像。然后自己然后给各大报社打电话,稍后报警。那效果就是记者先到,各种录像拍照,然后警察到,把人带走,记者跟踪。话说法律是用来威慑和惩罚坏人的,不是用来吓唬好人吃哑巴亏的。那个所谓的法律工作者真实有辱法律尊严!
我的出发点是
法律是工具,依赖法律达到自己的目的有成本。
我的工作是告诉大家可行的选项,以及各种选项可能面对的风险。
你作为客户的工作是自己根据这些分析做对于自己最合理的决定。
首先我没有建议不打官司。我说的仅限于各种可选项以及成本和风险。从我的阅读理解至少楼主是get到这个点了。
其次,即使假设我就是在建议不打官司,于是你做出结论说我有辱法律尊严。那么按照你的理解,是不是说我应该劝你,一定要打,打到天荒地老,然后再让律师狠赚一笔律师费,这就便算是维护法律尊严了?
顺便回答你几个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问题:
1. “为什么不能直接告公司”
》公司没有做任何事,我之前回答里解释的很清楚,公司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员工的个人责任所产生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公司有命令,或者教唆员工这样做。问题是你有证据么?
2. “首先,没有对方资料就无计可施了?为什么要起诉那个人?那个人没有公司吗?要起诉也是直接起诉他公司,他公司没有他个人资料吗?所以你下面的回复基本都是可以略过的废话!”
》没有个人资料,新加坡法院是不给你立案的。道理听起来很无理,但是事实就是这样。新加坡法院在文书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连管辖权都没有。这和中国法律是完全不一样的。
》公司有这个人资料没错,但是人家没有义务给你。你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请particular discovery要求法庭出庭令要求对方提供,否则公司自行提供会违反对于这个员工(假设这人确实是员工)的信息保密义务。申请这个particular discovery需要开庭向法官说明各种相关性,说到最后还是钱的问题。
3. “另外,费用方面,据说败诉方可是要承担诉讼方的费用的。你肯定会说不是全部,但这种可能是存在的,那么可以是10%也可能是90%。”
》我说的是金钱的时间价值问题。不管最后结果如何,钱是要原告先出的。我见过不少原告因为拿不出开庭的庭费而败诉。虽然楼主这事情不至于告到倾家荡产,但是钱在这种时候放在这种地方值不值得是要你自己考虑的。至于最后谁赢谁输谁赔给对方费用和我说的这件事没有直接关系。
4. “而且连我这个不懂法的人也看得出这个案子基本没有悬念。胜败一目了然。”
》我实在不想这样说,您这个有点太小看对方了。首先你看到的是楼主说的故事。对方说出一个怎样的故事你是不知道的。如果我是对方,我至少1. 可以不承认我去过楼主家,2. 可以不承认脏东西是我搞的。3. 公司也可以不承认这人是他们的员工。你怎么就一定知道对方一定在说假话?楼主有义务去向法庭说明这一点。
》即使这个故事确实是楼主真实经历的,没有夸大,虚假的成分。楼主有多少证据可以向法院证明每一件他说的事情都是真的?提供这些证据需要楼主花费多少钱?多少时间?
》法律如果偏听偏信,这个才是不尊重法律。
5. (这是最重点)”楼主应该直接锁门,自己拍照录像“。如果您的意思是让楼主把那人锁在家里,那么您有涉嫌教唆(当然事后诸葛亮是不算教唆的)楼主非法拘禁的嫌疑。我只是表达下这样做不完全合法。再说一遍,这里不是中国,不要用对中国法律的理解用到新加坡来,迟早要吃苦头的。
我的工作是告诉大家可行的选项,以及各种选项可能面对的风险。
你作为客户的工作是自己根据这些分析做对于自己最合理的决定。
首先我没有建议不打官司。我说的仅限于各种可选项以及成本和风险。从我的阅读理解至少楼主是get到这个点了。
其次,即使假设我就是在建议不打官司,于是你做出结论说我有辱法律尊严。那么按照你的理解,是不是说我应该劝你,一定要打,打到天荒地老,然后再让律师狠赚一笔律师费,这就便算是维护法律尊严了?
顺便回答你几个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问题:
1. “为什么不能直接告公司”
》公司没有做任何事,我之前回答里解释的很清楚,公司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员工的个人责任所产生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公司有命令,或者教唆员工这样做。问题是你有证据么?
2. “首先,没有对方资料就无计可施了?为什么要起诉那个人?那个人没有公司吗?要起诉也是直接起诉他公司,他公司没有他个人资料吗?所以你下面的回复基本都是可以略过的废话!”
》没有个人资料,新加坡法院是不给你立案的。道理听起来很无理,但是事实就是这样。新加坡法院在文书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连管辖权都没有。这和中国法律是完全不一样的。
》公司有这个人资料没错,但是人家没有义务给你。你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请particular discovery要求法庭出庭令要求对方提供,否则公司自行提供会违反对于这个员工(假设这人确实是员工)的信息保密义务。申请这个particular discovery需要开庭向法官说明各种相关性,说到最后还是钱的问题。
3. “另外,费用方面,据说败诉方可是要承担诉讼方的费用的。你肯定会说不是全部,但这种可能是存在的,那么可以是10%也可能是90%。”
》我说的是金钱的时间价值问题。不管最后结果如何,钱是要原告先出的。我见过不少原告因为拿不出开庭的庭费而败诉。虽然楼主这事情不至于告到倾家荡产,但是钱在这种时候放在这种地方值不值得是要你自己考虑的。至于最后谁赢谁输谁赔给对方费用和我说的这件事没有直接关系。
4. “而且连我这个不懂法的人也看得出这个案子基本没有悬念。胜败一目了然。”
》我实在不想这样说,您这个有点太小看对方了。首先你看到的是楼主说的故事。对方说出一个怎样的故事你是不知道的。如果我是对方,我至少1. 可以不承认我去过楼主家,2. 可以不承认脏东西是我搞的。3. 公司也可以不承认这人是他们的员工。你怎么就一定知道对方一定在说假话?楼主有义务去向法庭说明这一点。
》即使这个故事确实是楼主真实经历的,没有夸大,虚假的成分。楼主有多少证据可以向法院证明每一件他说的事情都是真的?提供这些证据需要楼主花费多少钱?多少时间?
》法律如果偏听偏信,这个才是不尊重法律。
5. (这是最重点)”楼主应该直接锁门,自己拍照录像“。如果您的意思是让楼主把那人锁在家里,那么您有涉嫌教唆(当然事后诸葛亮是不算教唆的)楼主非法拘禁的嫌疑。我只是表达下这样做不完全合法。再说一遍,这里不是中国,不要用对中国法律的理解用到新加坡来,迟早要吃苦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