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南洋版主中国人,婚姻缔结地在新加坡,夫妻二人回中国多年,其中有一个人在新加坡有财产是信托产品,现想在中国办离婚,关于这部分信托产品在新加坡,所涉财产利益如依新加坡法律应如何分割呢?
是否是如果能证明是个人所得,只给那个个人而不参与分配?
国籍有影响么?
谢谢!
在中国离婚适用中国法律,
和你们在哪一国结婚无关。
中国法不熟。摘抄相关法条。具体请问中国律师比较好。
A. 通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 如果你俩有一个是非中国籍的话,以下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8.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C. 信托的意思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而制定某人获得的用益物权。我假设你说的是信托受益人是你们自己。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以,我的理解是你的问题,包括应不应该分和怎么分,其实都要看信托物是不是不动产。
是不动产的则按照新加坡法律办理。新加坡的处理方式同其他财产一样,主要还是看获得时间。
不是不动产(不是房子不是地)的按照中国法律办理。中国法律请在中国问律师。
中国法不熟。摘抄相关法条。具体请问中国律师比较好。
A. 通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 如果你俩有一个是非中国籍的话,以下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8.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C. 信托的意思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而制定某人获得的用益物权。我假设你说的是信托受益人是你们自己。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以,我的理解是你的问题,包括应不应该分和怎么分,其实都要看信托物是不是不动产。
是不动产的则按照新加坡法律办理。新加坡的处理方式同其他财产一样,主要还是看获得时间。
不是不动产(不是房子不是地)的按照中国法律办理。中国法律请在中国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