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造谣事件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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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aokunlun (等级:10 - 炉火纯青,发帖:7519) 发表:2019-03-14 11:12:42  89楼 
额。。你这个逻辑不太对。首先,把版主比喻为董事,这是不合理的。版主更像是班级里的班长/学习委员,管一下纪律而已。 其次,口口声声“学好法律”,想问问这个论坛适用哪国法?中国法还是新加坡法? 中国的相关法规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可能大家对“立即”有不同见解,那就留给真正的法官吧。 我只是个路人,觉得发布者没有石锤就匿名举报,非常不妥。但是华新管理员做的挺好的啊,为啥引起你这么大愤慨呢。。
支持一下有理有节的回答
还是有很多懂道理的女士ID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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