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儿悬 旁观者清,您和人家签了条约,然后有了“更好的机会”,就立马儿要走人,如果我是那老板也不干呐,软件硬件(project?)还得交货不是。老实说,您这是理亏在先的。条约没看好?好象也不是别人的错吧。这些东西,法官都会考虑的。
至于Employment Act和Employment Contract的关系,可以向人力部查一查。好象那主要针对蓝领工人,月薪一个月八百一千多的。可不可以晒晒那抠们儿老板给你的薪水,大家帮你出谋划策心里也有个谱。
s$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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