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哪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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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想披着马甲
(等级:
2 - 初出茅庐
,发帖:794)
发表:2021-11-23 23:17:54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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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家琪 的大作中提到:
去新公司一个月后辞职, 这才是正解, 一般都会有3-6个月的试用期, 这是给双方的。 如果一方在3-6个月内觉得不合适都可以解约
这哪是正解
要是我招的人这么干,绝对黑名单。提前两个月说,那还可以有时间给第二选择发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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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想披着马甲
(等级:
2 - 初出茅庐
,发帖:794)
发表:2021-11-24 11:28:45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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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家琪 的大作中提到:
大部分合同上都会有这些
合同是法律意义上的东西,就是行为的底线
操作层面,我相信所有的老板都更愿意提前得到通知,而不是进公司就辞职,然后一个月以后离职。更何况楼主的情况还有两个月才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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