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昌昊兄做成了第一单房产生意,并预祝股神早日成为超级金牌房产经纪人!支持请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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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orpc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77) 发表:2007-07-15 22:37:11  楼主  关注此帖
热烈祝贺昌昊兄做成了第一单房产生意,并预祝股神早日成为超级金牌房产经纪人!支持请顶


相信不少人从昌昊兄的贴子学到了一些东西或从昌昊兄介绍的股票中赚到了一些,

请以行动支持处在新事业领域起步阶段的昌昊兄---有熟人想买房或卖房时悄悄的介绍给昌昊兄就是了. 联系见签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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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枫叶雨叶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1018) 发表:2007-07-15 22:39:58  2楼
第一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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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豹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2163) 发表:2007-07-15 22:40:28  3楼
真是热心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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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也想炒股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340) 发表:2007-07-15 22:47:23  4楼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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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也想炒股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340) 发表:2007-07-15 22:47:31  5楼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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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也想炒股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340) 发表:2007-07-15 22:47:39  6楼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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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yBill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21) 发表:2007-07-15 23:00:27  7楼
呵呵同顶
恭喜昌昊兄,祝客源不断,财源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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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ianjin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18) 发表:2007-07-15 23:08:22  8楼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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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昌昊 (等级:5 - 略有小成,发帖:2828) 发表:2007-07-16 08:56:21  9楼
谢谢大家,说实话我不太擅长做房地产经纪,这末快有两个交易是运气好!
只想和股票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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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枫叶雨叶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1018) 发表:2007-07-16 09:23:08  10楼
谢谢大家,说实话我不太擅长做房地产经纪,这末快有两个交易是运气好!只想和股票相辅相成!
还是那句话:人品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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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空空如也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237) 发表:2007-07-16 09:27:17  11楼
读“华新论坛守则”
首先祝贺昌兄有个好开头。万事起头难,昌兄既然起了好头,相信前 (钱)途无限。

其次,昌昊兄的“广告式”自白,引起如此激烈反响,可能并非他的初衷。相信他也不希望在本版引起太多这类水花。各位网友也都提出意见,很多是非常有建设性的意见,如豹兄,halley等。

因为斑竹的帖子,而仔细看了论坛守则。我们既然是来到人家的网,至少得了解人家的游戏规则,这就同到了一个地方就得服从那里的条规同样道理,对此大家不应有太多异议吧。斑竹决定删贴,而且是本版人气最高的昌兄的帖子,是要有一定勇气的。对她认真的态度,小弟支持。而且她也手下留情,照顾到了昌兄和网友们的感受,于“情”于“理”没有不支持的理由。

值得商榷的反而是“法”这一环节。我读了守则,似乎并没发现昌昊的帖子有触犯条规之处?我觉得斑竹有必要借此机会解释一下有关“规定”(可能是内部规定?〕。

最后祝本版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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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dell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164) 发表:2007-07-16 10:03:45  12楼
祝贺昌昊,以后有朋友买房介绍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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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念奴娇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839) 发表:2007-07-16 10:58:45  13楼
恭喜昌兄旗开得胜!祝愿捷报频传,一个月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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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雨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19) 发表:2007-07-16 11:30:30  14楼
谢谢大家,说实话我不太擅长做房地产经纪,这末快有两个交易是运气好!只想和股票相辅相成!
我也来顶,昌昊,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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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颓废青年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199) 发表:2007-07-16 12:08:54  15楼
读“华新论坛守则”首先祝贺昌兄有个好开头。万事起头难,昌兄既然起了好头,相信前 (钱)途无限。 其次,昌昊兄的“广告式”自白,引起如此激烈反响,可能并非他的初衷。相信他也不希望在本版引起太多这类水花。各位网友也都提出意见,很多是非常有建设性的意见,如豹兄,halley等。 因为斑竹的帖子,而仔细看了论坛守则。我们既然是来到人家的网,至少得了解人家的游戏规则,这就同到了一个地方就得服从那里的条规同样道理,对此大家不应有太多异议吧。斑竹决定删贴,而且是本版人气最高的昌兄的帖子,是要有一定勇气的。对她认真的态度,小弟支持。而且她也手下留情,照顾到了昌兄和网友们的感受,于“情”于“理”没有不支持的理由。 值得商榷的反而是“法”这一环节。我读了守则,似乎并没发现昌昊的帖子有触犯条规之处?我觉得斑竹有必要借此机会解释一下有关“规定”(可能是内部规定?〕。 最后祝本版越办越好。
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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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巴菲特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1571) 发表:2007-07-16 12:10:31  16楼
顶昊哥!可惜小弟已经购房,以后再买一定找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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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xchenbo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228) 发表:2007-07-16 13:00:13  17楼
这次的房事是赶不上了,下次投资一定找昌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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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经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515) 发表:2007-07-16 13:50:13  18楼
这次的房事是赶不上了,下次投资一定找昌兄.
房事?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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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丑角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991) 发表:2007-07-16 13:59:22  19楼
下次找昌兄??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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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xchenbo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228) 发表:2007-07-16 14:15:44  20楼
下次找昌兄?? -_-!!
房子事件嘛,年青人的脑子有这么多颜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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