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就是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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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叔一名 (等级:9 - 已有大成,发帖:5985) 发表:2016-02-18 16:30:14  楼主  关注此帖
请教地产大拿,再问房子转名的问题 -- 还是为了ABSD阿。目前的情况是: 有一套私宅,owner是夫妻两人join tenancy,但是贷款只在老公名下。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买的时候还没有公民第二套房子的ABSD,可是有贷款限制。所以当时一个人承担了贷款,为了以后可能买第二套房投资,另一个人可以贷款80%。 后来呢,就是出了这个ABSD,公民买第二套房也要7%的税。而且房价一直较高,就安静了一段时期。 现在看着房价稳中有降,又动了这个心思。如果老婆自己名字去买房,肯定算第二套,要中ABSD。所以考虑是否能把名字从现在这套公寓中拿掉。但是问了律师楼,房产换名相当于重新买卖。律师费和3% 的stamp duty是脱不掉的。 现在的问题是: 1。拿掉一个人的名字是相当于老婆把自己的50%的share卖给老公?还是老公老婆一起把整个房产卖给老公? 2。可是当作赠与吗?因为反正loan都是老公背的,老婆把自己的share送给老公行吗? 3。如果是老婆卖给老公,那么可以订一个很低的价格吗?然后依据那个价格来交stamp duty?
简单说就是跑不掉
如果现在是Joint Tenancy的话,应该是两个人一起卖给一个人。但可以先改成Tenancy in common,再卖。
http://www.sla.gov.sg/Services/PropertyOwnership/Forms.aspx
Forms on Declarations to Create a Tenancy in Common or Joint Tenancy

可以送,但最好不要。有事发生,会有问题。

不管怎么做,IRAS都不会吃亏的。所以写少成交价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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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叔一名 (等级:9 - 已有大成,发帖:5985) 发表:2016-08-14 17:28:42  2楼
好奇问一下如果送,会有什么问题?
送房子在法律上属于转移资产
如果送出方在一段时间内(2年还是3年或更久,记不得了)挂了,或者破产了。法庭会要求还原这个赠送。
从接受方来说,如果在这个时期内要卖房子,业权就不确定。买家会不愿意买或者压低价钱。
既然在税方面省不了,干嘛和自己过不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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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叔一名 (等级:9 - 已有大成,发帖:5985) 发表:2016-08-15 21:40:00  3楼
再问一个问题夫妻一方PR一方citizen 现有公寓在citizen名下 如果先加PR名,PR占90%,citizen占10% 然后再让citizen卖出10%给PR 是不是就只用交这10%的税 zf有那么笨嘛,哈哈哈
加名就是买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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