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一个路权的例子2014年6月12日,一辆安徽籍大货车与一辆浙江籍奥迪轿车在杭州绕城高速相撞,奥迪轿车司机、浙大副校长吴平当场身亡,安徽籍司机汪国财也受轻伤。事后,杭州交警部门出具的大货车超载30%以上以及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处以合并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事故的视频网上很多,浙大副校长高速错过出口,强行变道,被直行的大货车撞到,一车木头把奥迪埋了,副校长当然也成肉饼了。大货车有超载违规行为,但是,只是次要责任。新加坡的法官有问题,难道杭州法官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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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视频很清楚吧奥迪抢道
自己被撞死的,跟大货车超不超重没有关系。所以分开判。
但是金文泰这个案例,超速31%以上明显是事故因素之一,而且是重大关系,怎么能比?
但是金文泰这个案例,超速31%以上明显是事故因素之一,而且是重大关系,怎么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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