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没有吗?层主双重标准。
在找工作时雇主一定也告诉过你公司怎样职位怎样,还不是一样有人跳槽。
女佣面试时选择了,来了之后就不能再选择吗?你如何保证雇主描述的工作条件是精确无误的?女佣来了之后发现有落差怎么办?并不一定非的被雇主虐待了才能走吧?我也相信lz没有虐待女佣。
公司里跳槽的员工千千万万,原因去求职版看看就知道了,大家对此如此宽容如此接纳,为啥放在女佣身上就变成罪不可赦了呢?
再有,你在公司跳槽时,难道要保证老板找到你的接班人了才走吗?No!大部分人把notice period做完,甚至把攒下的leave扣掉,一个月甚至更短就走人了,为啥要求女佣等到下一个女佣来了才能走呢?
层主回复之前请好好看看我的回复
不要妄自用词,我何时说女佣罪不可赦。而且我也不敢评价女佣的做法就是错误的。只要楼主将详情如实地汇报给MOM,MON自然会评判女佣是否违反了合同的契约精神,是否还能受欢迎回到新加坡。楼主买了机票将女佣从菲律宾请到了新加坡,有权力将她送回去。而且我们作为雇主,肯定是不可以克扣工资,不要虐待女佣。无论说好的工作环境和面试时是否有出入,女佣是否满意,女佣都有再选择的权利。但是雇主可以将女佣送回原地,女佣再请新的雇主给她申请出来。
因为变故,女佣不想再做了,女佣等雇主安排好了再离开,这是职业道德。而且这是我家的菲佣昨晚自己这样说的。我几个月前在试用期想辞职时,本来notice period是24小时。我的经理和我说,我能不能等她安排好新人后再离开,我说可以的。
层主自己从雇主的角度考虑下,如果你因为家里需要人手,花了好几千块钱从菲律宾请了一位女佣过来,然后女佣暗地联系了新雇主,给你一个notice period,你怎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