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假设其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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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7-02-06 11:11:06  楼主  关注此帖
看了一下链接里描述的, @南洋暴雪 版主估计也关注过这事儿。有几个疑问我觉得新加坡的警察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应该也受过基础法律培训之类的吧?应该比普通民众更清楚哪些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吧。基于这个理解, 1. 这种事情为何警方会以 BOA 来处理报案,不认为是欺骗,诈骗一类的刑事案件呢?其中有个卡片上不是写了 classification 是 “Cheating”吗?如果这种事儿都不是欺骗,那岂不是可以随便干类似的事情么。 2. 既然暴雪版主提到过私下换汇涉嫌违法,为何警方接获报警的时候,没有对报案者说类似“你找袁超换钱这本身是违法的,我们也得调查你”之类的呢?根据描述,好像去报警的所有人得到的结果都是警察勉强履行一下公务,登记一下,然后说这是 BOA 我们啥也做不了。 3. For 刑事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新加坡是否能用测谎仪之类的手段辅助破案?像欺骗案,测谎仪应该挺管用的?
你这个假设其实不成立,
我非常确定警察懂的法律知识并不比你多。你不能指望警察可以做出和法官/律师一样的判断。应该做什么请自己去看我之前那个贴。
然后针对你的问题:
1. 关于诈骗:首先诈骗分民事(Deceit in Tort)和刑事(Criminal Deceit)。警察只管刑事。而刑事诈骗对于成案的要求非常高,还是应该就具体问题问律师。(再说一遍,新加坡法律绝不是你懂英文按照字面意思就能理解的了的东西,更何况大部分情况下连字面意思在哪里你都不一定找得到)
2. 我说的涉嫌和你说的问题是同一个屋檐下的两个相互独立的人的关系。我说的“无证经营还钱业务”。你说的是在换钱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两件事之间没后任何必然联系。警察啥也做不了的时候你应该做什么,还是请去看我之前的贴。
3. 我不知道答案。不过新加坡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证据规则决定了测谎仪有何没有区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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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7-02-06 16:39:32  2楼
谢谢暴雪版主答疑。第一条的回答的确很颠覆传统的认知,警察也不怎么懂法。那岂不是有一些去报警的事情,法律上应该算是刑事案件,但由于警察不太懂,会误以为不是刑事案件,帮不上多少忙。 按版主上次的说法,只能自己拿着报警记录去国家法庭的刑事立案处(Crime Registry)填申请见法官要求调查。 但我相信很多人是不懂这个的,一看警察做不了什么,就只好作罢了事。 另一种情况,就是警察判断是刑事案,接案后调查半天,发现找到的证据有限,不容易起诉对方,那也只好作罢,空耗了警力。 这 2 种情况应该都不罕见吧?
第二种比较罕见。
第一种你才知道的么。
不过也不要太悲观。我有次带人去报案。小警察吃不准是会报告上司的。另外你能主动提供什么证据也很重要。报案人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我给了他钱,他现在不还了。所以(我揣测)对方一定是想骗我的钱,你们警察赶快去抓他。警察抓人要看证据。你光说我怀疑对方是有意骗钱,却拿不出进一步的证据,警察通常做不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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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7-02-06 16:46:24  3楼
谢谢暴雪版主答疑。第一条的回答的确很颠覆传统的认知,警察也不怎么懂法。那岂不是有一些去报警的事情,法律上应该算是刑事案件,但由于警察不太懂,会误以为不是刑事案件,帮不上多少忙。 按版主上次的说法,只能自己拿着报警记录去国家法庭的刑事立案处(Crime Registry)填申请见法官要求调查。 但我相信很多人是不懂这个的,一看警察做不了什么,就只好作罢了事。 另一种情况,就是警察判断是刑事案,接案后调查半天,发现找到的证据有限,不容易起诉对方,那也只好作罢,空耗了警力。 这 2 种情况应该都不罕见吧?
再说了,
这种心态其实还是刑民不分的原因导致的。
受中国传统文化熏陶的老百姓(不仅仅是华人圈,其他东亚民族也有这个倾向,我猜想是泛中华文化圈的问题)通常是这样想的:A. 对方骗了我的钱 -> B.所以一定要让警察抓了他,-> C. 这样我的钱就能拿回来了。
然而,即使警察抓了人,你的钱通常还是拿不回来的。因为这个不是刑法管理的范畴。
想要钱还是要问律师。警察终究只管抓人坐牢,不管要钱。
想以后不受损失,无非记得三件事:戒贪,戒嗔,戒痴(这里包括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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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7-02-06 17:56:29  4楼
是。没证据的话,光说我怀疑他骗我钱,当然是很难让警察做什么的。估计袁超那个例子就是如此。首先,和袁超联系的人,都是口头上和他有 agreement,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给袁超转了钱,袁超消失,法律上很难判断袁超是永远消失,还是因故暂缓还钱(这些都是我猜的),所以警察通常做不了什么。 的确,证据很重要。那么下面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有证据: 对方借了我的钱,没有借据,只有相关 whatsapp 聊天记录。他答应今天还钱,见了面,给了我一张本地银行个人支票,是当天签的。 我拿支票去银行兑现支票,结果支票跳票(比如账户不存在等)。 我再拿着聊天记录和不能兑现的支票去警察局报警,对方 ID 这些也都有,这些算是证据吧?尽管这些证据可能不全,不足够,会比袁超那种没有证据的情况更容易让警察 proceed 吧?
这样理解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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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7-02-06 18:06:06  5楼
警察只负责抓人,起诉(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不管让骗子还钱,这个大概知道。但有没有这种情况,被警察调查出证据后,对方主动还钱,可以让警察酌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主动还钱,让法官酌情考虑轻判? If no,那就是骗子骗了钱,后果只有是否被控上法庭,反正钱是不用还的。或者从被骗者角度说,被骗了只能面对 1. 认栽; 2. 对方被控有罪,受到惩罚 without 还钱。 不知道理解的对不对。
我是想说,
刑法不能帮受害人达到的目的,可以通过民事达到,然而民事需要找律师。
关于你问的问题:
1. 所有的和Cheating有关的案件都不可以撤诉,英文叫做non-compoundable offence,一旦立案必须打到底,还钱不能消财免灾。
2. 量刑时,主动赔偿受害者当然有很大机会获得法官的轻判。然而从人性考虑,如果我是骗子,我钱全部还给你做1年牢,我一分钱不给你坐2年牢以后还是大款一名,你说我会怎么选?
3. 如果我要是骗子,我肯定早就把钱转移到你找不到的地方去了,让你民事告赢我也拿不到一分钱。等老子坐牢出来又是一条好汉,该花天酒地还是花天酒地,看你哭。
说到底,还是自己要防骗。大家都是成年人,别老把自己当成幼儿园没毕业似得什么都得要老师(法庭)为你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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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7-02-06 18:58:35  6楼
法律方面的知识,还真是复杂并且和表面上的理解不一样。比如这个“non-compoundable offence”,的确是之前不知道的。 有几个事儿没弄清楚, 1. 你说的这个不可以撤诉,是说一旦警方决定起诉了,就不可以撤诉是吧? 如果去报案,警方以 cheating 来立案,调查结束后,觉得没足够证据,或者到手的证据没信心打赢官司,决定不起诉,那就不牵扯到“non-compoundable”这回事儿了吧? 所以版主说的“一旦立案必须打到底”里的立案,指的是起诉的立案,不是指的报警时候的立案吧?因为一旦报警不都得立案么? 2. 你说的没错,还不还钱都得坐牢,是否还钱争取轻判,也得看钱的数额吧?如果骗了 100万新币,那一年牢似乎挺值的。如果金额就 1 万新币,那我还是赶紧还了,少坐一年牢更好。 3. 新加坡民事告赢了,若对方不执行,就没有有效的强制执行方式和手段是吗?
起诉的人是总检署
不是警察局。公安和检察院不是一个单位(不像某国)。
强制执行的方法有很多,然而对方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你有各种方法也没用。更何况,执行也是要钱的。从几千到几万新币,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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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7-02-06 19:17:02  7楼
嗯。后面的解释的很清楚。看来能否有效执行的确是个不确定的事儿。怪不得有人输了官司,账上就不能有钱了,因为有钱就必须被拿去强制执行赔偿别人了。所以只能开出租车,收 cash 来维持生活。 前一个问题看来描述不准确,修正一下: 1. 版主说的这个不可以撤诉,是说一旦总检署决定起诉了,就不可以撤诉是吧? 如果去报案,警方以 cheating 来立案,调查结束后把结果给法律部门,法律部门觉得没足够证据,决定不起诉(就是不交由总检署启动起诉),那就不牵扯到“non-compoundable”这回事儿了吧? 所以版主说的“一旦立案必须打到底”里的立案,指的是总检署起诉的立案,不是指的报警时候的立案吧?
我说的立案是指总检署立案起诉,
也就是TVB常说的落Charge。警察要调查多久是警察的事情,Pending个一年以上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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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7-02-06 19:17:59  8楼
嗯。后面的解释的很清楚。看来能否有效执行的确是个不确定的事儿。怪不得有人输了官司,账上就不能有钱了,因为有钱就必须被拿去强制执行赔偿别人了。所以只能开出租车,收 cash 来维持生活。 前一个问题看来描述不准确,修正一下: 1. 版主说的这个不可以撤诉,是说一旦总检署决定起诉了,就不可以撤诉是吧? 如果去报案,警方以 cheating 来立案,调查结束后把结果给法律部门,法律部门觉得没足够证据,决定不起诉(就是不交由总检署启动起诉),那就不牵扯到“non-compoundable”这回事儿了吧? 所以版主说的“一旦立案必须打到底”里的立案,指的是总检署起诉的立案,不是指的报警时候的立案吧?
真要是想收钱,开出租收现金也有办法对付的
说到头还是要债成本收益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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