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還有一份轉委托給的公證書,賃這份公證把房子賣給徐小明”???等于说有两份委托书了?第一份委托贷款,已有签字,另一份转让委托公证书你们当时是否签字?
告徐确实没有什么用处。朱又不见踪影,事件的另外两方公证处、国土局。还是要在公证上下功夫,证明公正无效,通过法院要求国土局撤销无效的过户手续。
尽量保留各种证据,包括公证处留下的一些笔录证明。
是有兩份公證,另一份我們全不知情,更不可能有我們的簽名
他們是賃那份轉委托書過戶的,轉委托的人的名字我都不知道。這是為什么我們要告公證處。 還有國土局的過戶程序一定有問題,因為兩份公證只要普通人一看就懂有問題的,而且我當初打電話要求只是掛失產權證,他們都要求我們一定要登報,并親自賃所刊報紙本人身份證辦理。但過戶手續卻不需業主到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