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同本身具有严重的不平等性,未必有法律效力吧?你提到“于是咨询人力部,人力部说notice时间是双方一样的。那么也就是提前24小时” 这个怎么讲?
还有咋的试用期“只能公司裁我,不能我自己走人”?竟然有这种条款,可以咨询一下本地专业法律顾问这样的条款有没有效力。
楼主别紧张,没听说过有赔10个月的薪水这回事。要告到你破产更是不可能。老板娘这样发飙,说明找一个能做这个project的也不容易吧,这样拖下去看谁麻烦更大。只要他还没裁掉你,试用期的薪水你就应该照拿。整天不做project————理由充分哈,电脑都被收走了没法做。裁掉你的话就正合你意。你就专心找新工作就是了,不必想太多,最差就是这两个月试用期的薪水他赖着不发了。
人力部的条例原则上不保护月工资1600以上的人群
Ye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