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得不跑进来澄清一下1. 共同共有引起的生存者权利(Survivorship)可以对抗任何遗嘱继承权或者法定继承权。
所以说的第二个案子就是越南媳妇Chau Thi Thanh Lang的,其实和收养关系以及继承权无关。
法官判决理由应该还没写。从新闻报道看,基本上是按照Presumed Resulting Trust(预设归复信托)的理由判的。
同样的道理,某楼加的方法三(写遗嘱)同样不适用。
2. 同理你说的第一个案子,虽然我没找到原文(如果你知道英文麻烦提供下),只和物业的共同共有有关。而两个小孩,从法律的角度至少有Resulting Trust以及Proprietary Estoppel(这个不会翻译,字面意思是基于财产的不可否认,也是衡平法的内容)两条路可以走,最不济的情况下也至少可以保留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和财产的所有权不一样。所以,要么还有其他事实没说,要么这案子律师太搞(可能性极低),要么不知道你的培训班老师从哪里找来的例子。有案号看了便知。
3. 至于你说躲ABSD那个,抱歉您真的想多了。一下摘自IRAS关于ABSD的说明:
4.2 Purchase Made by Multiple Buyers with Different Profiles
If the property is jointly bought (either joint tenancy or tenancy-in-common) by buyers
with different profiles, t (more...)
在华新能学到的东西,真不是隔壁或另一个隔壁能比的
赞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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